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南通市男子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1月21日,记者从南通如东县法院获悉,鉴于保险公司未送达保险条款,且未告知、提示免责条款,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赔偿投保人家属1万元保险金。
2020年7月,59岁的周某向如东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万元,期限一年。11个月后,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树身亡,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诉至法院。亲属称,保险公司仅向周某送达了一份保险单,并未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支付保险金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投保的是摩托车、拖拉机驾驶员意外险,其事发时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不合理赔条件,且醉驾系免责事由。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周某的死亡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将该保险条款送达投保人,故本案仅能根据保险单载明的内容确定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
涉案保险单载明,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烧伤。依据其格式条款,在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管是基于通常理解还是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周某的死亡都应属于保险的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保险条款既载明被保险人非因驾驶摩托车、拖拉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又载明被保险人醉酒期间、酒后驾车期间均属免责事项,但保险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也未能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通讯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