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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行程致346人隔离,甘肃一新冠确诊者被公诉

2022-01-19 19:36:03     来源 : 扬子晚报

极目新闻1月19日消息,致数百人隔离,所住楼栋和所去药店、超市关闭。甘肃一新冠肺炎患者,此前因隐瞒行程被检方提起公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席某甲,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62********,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苑南区**号楼**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一次退回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席某甲与妻子前往北京探望其女儿席某乙,住北京市朝阳区**嘉园北区内其女儿席某乙家中。同年2月9日北京市疾控中心向社会公布了席某乙所居住小区同单元内发现两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生活及活动轨迹信息。同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席某甲乘东航MU2416次航班返回兰州市城关区**苑南区**号楼**室家中。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席某甲先去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填写相关登记表并办理出入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某告知被告人席某甲应当居家隔离14天,后被告人席某甲前往小区附近的“**药店**门店”购药、“**小屋”购买蔬菜、“**超市”。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席某甲再次离开小区先后前往小区附近的“**药店**门店”购药并办理会员卡、“**”超市购买黑兰州一条、“**超市”购买食品。2020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席某甲自觉身体不适,自行驾车前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检查,院方医护人员建议其建卡挂号正式就诊,被告人席某甲坚持离院回家,并表示次日上午前来就诊。当日22时许,被告人席某甲从医院返回小区时,隐瞒其曾去兰大一院排查,登记错误的出入信息,姓名登记为“王某某”、事由为“下班回家”。2020年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席某甲再次前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就诊,并进行相关检查。当日16时57分,院方根据检查结果将席某甲收入隔离病房住院治疗,2020年2月15日、16日席某甲两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020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18日期间,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雁园街道办事处中河社区工作人员张某某、兰州市城关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宋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席某甲核实其确诊前的活动轨迹,以便排查密切接触者及可能接触人员。2月16日,兰州市城关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蒋某某往前“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当面向被告人席某甲核实其确诊前的活动轨迹,被告人席某甲均称其于2月12日全天未外出,隐瞒其于2月12日再次前往“**药店**门店”购药并办理会员卡,谎称其于2月11日往前“**”超市购买黑兰州一条,于2月13日往前“**超市”购买食品,导致2020年2月12日密切接触被告人席某甲的“**药店**门店”店员汪某某未及时被集中隔离,“**超市”超市仅查阅了2月13日的监控录像,未能及时排查出2月11日及12日的密切接触者,并错误确定了应当居家隔离人员的范围,同时导致疾控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被告人席某甲的活动轨迹信息出现误差,为排查密切接触者及可能接触人员造成障碍,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有传播扩散的危险,且被告人席某甲在兰大一院治疗初期不能完全按照院方要求配合治疗。

2020年2月16日起,被告人席某甲所在的**苑南区**号楼被封闭14天,共计325人被居家隔离、21人被集中隔离。曾与被告人席某甲接触的“**药店**门店”、“**小屋”、“**超市”、“**超市”被关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自述的行动轨迹、微信截图及交易记录、出入小区登记表、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自述材料、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关于新冠确诊患者席某甲来院诊治过程的说明、监控视频截图、就诊病历、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甲对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违反传染病防治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莺

书记员:曹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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