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18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李倩) 近日,家住南京江宁的王女士因发生交通事故,违停在路边商量赔偿事宜时被监控抓拍。王女士认为自己违停是情非得已,于是拨打12345热线,希望能撤销违停曝光。
高新区中队交警查看了当时的监控视频,12月14日上午,王女士驾车经过莱茵达路科小门口时,因避让行人紧急刹车,被后车追尾。车损不严重,责任明确,双方决定私了。于是,两人将车移到路口右侧,现场直行的非机动车、行人和右转弯机动车只能绕道走,影响了通行。协调期间,双方车辆均未打开警示灯,更未设置警告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同时要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此也有要求,“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所以,王女士的行为属于停车妨碍交通,应依法予以处罚。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