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一起关于侵犯姓名权的案例,一家公司冒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总经理不但当庭道歉,还赔偿1万元,侵权行为还导致受害一方升职受到影响。
小李是A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正准备给他升职时发现他不仅在A公司担任职务,还在其他盈利性企业身兼高管,A公司决定暂停小李升职计划。收到通知的小李失望之余是一头雾水,自己明明只有这一份工作,不可能任其他公司的高管。
拿到兼职调查报告后,他很快发现了问题,报告显示他在某商贸公司“担任”监事一职,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竟是熟人杨某。为了澄清自己维护权益,小李以商贸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这家公司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万元。
原来,小李几年前曾委托杨某代他报名参加质量管理考试,并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杨某。没想到,杨某擅自将小李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下来。2011年,商贸公司注册成立时,需要一名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公司监事,为了方便省事,杨某想到利用李某的身份信息“解决”此事。在未征得小李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决议由小李担任公司监事,冒用小李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登记手续。
小李莫名当了高管,还貌似不费吹灰之力,可是对他个人没有任何好处,他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当”了别的企业高管,不拿一分钱,还导致自己所在公司对他产生误会,无法顺利升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当庭道歉,赔偿1万元。所以在办理某些业务,复印件显著位置最好标记“仅限办理××业务使用”等字样。
公民应杜绝出借身份证件或信息给他人使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为朋友帮忙或获取利益等原因,将个人身份证件或信息主动出借给他人用于登记或挂名。如公司注册登记时,出借人挂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虽实际并不享有相关股东权益,然而一旦涉诉,则有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出借人很难以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知情或自己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提出抗辩。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赵 晨
设计 肖 甜
剪辑 唐嘉钰
校对 王菲